Taiwan Certification

本產品符合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等條文規定:
第十二條
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, 非經許可, 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
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第十四條
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 經發現有干擾現
象時, 應立即停用,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前項合法通信, 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
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
干擾。